案例速递案例43急性冠脉综合征合并

原告:患者家属

被告:医院(二级甲等)

一、诊疗经过

年4月26日,患者因“胸痛13小时”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科就诊,心电图示:窦性心律,异常Q波,提示左室肥大,ST-T改变,Q-T间期延长;诊断:胸痛,冠心病。当日,患者转至被告处心内科就诊,体检后初步诊断:①冠心病,急性冠脉综合征;②高血压病2级,极高危。予以心电监护,抗凝,扩冠等治疗。4月28日,被告建议患者行冠脉造影,必要时支架介入,患者本人拒绝并签字。当日,患者柏油样大便一次,糊状,量约-ml,粪便隐血试验阳性(++++),血压/60mmHg,停抗凝药物,予止(制)酸护胃,改冷流质饮食。4月29日,患者诉上腹疼痛,出汗,解黑便一次,血压/72mmHg。4月30日1时30分,患者仍出冷汗、觉胸闷、解黑便一次,血压78/53mmHg,面色苍白;查心电图提示:V2-V6导联ST段压低;2时57分血常规:红细胞1.91×/L、血红蛋白58g/L、白细胞10.25×/L、中性粒细胞81.9%、血小板×/L;血清肌酸激酶U/L,肌酸激酶-MB同工酶75U/L,血浆肌钙蛋白I测定5.49ng/ml;心监提示:氧饱和度88%左右,血压89/60mmHg;8时55分,患者仍觉胸闷、气急;血压88/53mmHg;10时58分,患者突发神志不清,呼之不应,无自主呼吸,血压测不出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死亡诊断为:①冠心病,急性冠脉综合征,急性左心功能不全,心源性休克,心肺复苏后;②高血压病2级,极高危;③消化道出血,贫血。

二、医学会鉴定

1、患者因“胸痛13小时“,外院诊断“冠心病”至医方就诊,根据其临床表现、心电图检查,冠心病、急性冠脉综合征诊断明确,患者入院时不具备急诊行介入治疗的指证,给予抗凝、扩冠等治疗措施符合冠心病诊疗指南的规定;

2、患者入院时已存在中度贫血,入院后多次发生黑便等消化道出血表现,血常规检查显示其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,医方存在纠正贫血不力及扩容不足的过错,该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心肌缺血,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;

3、患者为急性冠脉综合征,发病急骤,进展迅速,后进一步发展为前壁心肌梗死,疾病本身的严重性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。

4、本例医疗过错对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。

三、法院判决

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共计36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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